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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部门:延续实施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 信息发布:本站 | 时间:2023-10-23 | 浏览:933 ]

    8月3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具体公告内容如下:

    *,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条中的“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调整为“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第二、其他规定仍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相关规定执行。



    (图源:财政部官网)

    根据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有关报道,今年上半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总额1.1万亿元,同比增长16%。为了提高物流效率,提升海外消费者购物体验,不少跨境电商主体还设立了海外仓。

    目前我国设立跨境电商海外仓超过1500个,面积超过1900万平方米,近90%的海外仓已开展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在税收、通关、结汇等方面我国推出一系列支持举措,通过创新的监管方式和支持政策,为跨境电商和海外仓等新业态的快速发展提供助力。

    我国批准设立的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已达165个,覆盖31个省区市。我国跨境电商主体已超10万家,进出口额1亿元以上的约780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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