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
以“96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实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